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0-24 来源:互联网 热度:2114℃

发改价格[2006]243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报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证监函[2005]3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仍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仍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

二你会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其中,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最高收费额5万元。

三你会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收取。

四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你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60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