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市[2004]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行为,整治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秩序,保证全国所有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在2004年7月1日后通过SFDA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完成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现将启动和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通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受理和审批。同时,应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人员能够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业务专网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申请时,应要求广告主或者广告申请单位提交电子版的广告申请文件。
广告主或者广告申请单位可以通过SFDA政府网站的下载区下载“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申请系统”及其使用说明。
三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格式统一为:“X医械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医械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医械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发布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