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 鉴于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作为非许可类审批项目保留,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决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二 合并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三 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在30日内上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