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上海天津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1月l曰至2007年12月31日,对交通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打捞局自用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三对救助局打捞局为生产专业救助打捞船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件和设备,按1%的关税税率计征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具体商品清单另行制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