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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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57号

2005-03-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