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福函[1995]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生产装配假肢短形器行业(以下简称“假肢行业”)是民政部门主管的忖门为肢体残疾人服
务的特殊行业。假肢矫形器作为直接用于残疾人的康复器具,其产品质量代偿功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残疾人的身体康复和人身安全。因此,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生产装配设备和合格的技术人员。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
立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不少地区部门乃至一些个体工商户纷纷开办假肢厂或假肢装配门市部。我国的假肢行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一些地区出现了少数弄虚作假的假肢企业,特别是一些个体和其他形式的私营假肢生产装配企业,在设备技术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开办,只顾赚钱,不管产品质量;更有个别人冒充“高级假肢技师”或“高级工程师”骗取残疾人的信任;有的还以国产低档零部件和材料混作进口原件和材料而乱收费,牟取高额利润。
为了加强对假肢行业的管理,规范假肢行业的市场行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
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决定对假肢生产装配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前资格审查制度。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先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
厅(局)按照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特殊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内容见附件1),经审查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单位的基本条件
1 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执有民政部假肢与矫
形器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关于申请参加假肢与矫形器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的条件见附件2)。
2 具有生产装配假肢矫形器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包括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
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 经营场地要具备假肢矫形器的制作室肢残患者接待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其总面积不少
于50平方米。
三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性的社会团体等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假
肢矫形器装配部门,其登记审核条件亦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下达前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包括
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选派专人参加并要通过民政部假肢矫形器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执业资格考试,并应在1997年底前依照本通知要求补办审查手续。对愈期不补办审查手续或经审查不具备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
格审查和登记管理工作。并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的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六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基本条件审核表
二参加假肢矫形器执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略)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