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7]第122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调整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管辖范围的请示(重工商发
[1997]6号)收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重新调整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工商行下管理局负责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
1 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重庆市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高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
2 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直辖市
所属项目)的外国(地区)企业;
3 外国(地区)企业在重庆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4 外商投资企业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单独委托登记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地核准登记时,凡遇不属于登记范围或国家法
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不得自行处理。
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后,不得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下
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材料和季报年报等有关资料。
五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相
应改善办公条件,充实外资登记管理机构的人员力量,提高业务素质,不得擅自合并或撤销外资工作机构。
六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过程中,
若有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视情节予以纠正通报批评直至收回核准登记权。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