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管理的通知

2015-11-04 来源:互联网 热度:1812℃

工商企字[1997]第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企业未经油气田企业的同意,冒用油田名义,擅自使用含有“油田”字样的企

业名 ,损害了油气田企业的声誉,干扰了油气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应要求其提交该油气田企业同意的文件,登

记主管机关方可予以审核登记;未经同意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

二对已登记注册的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移的,如果油气田企业提出异议,登记主

管机关应通知其变更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

三对其他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所用“油田”字样应该是企业名称中行业或经

营特点分的内容,且应当与该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不符合以上情况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对这类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引起公众误认的,应予以纠正。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