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2015-11-04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80℃

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

商建发[2005]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经营网络,特制定《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05年开始,农资农家店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范围,具体验收办法按《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地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部(市场建设司)反馈。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

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村村级农资农家店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规模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适用于农村村级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建设改扩建及管理。

农资农家店是指设在乡镇或村,通过连锁经营的方式,向农村居民主要销售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相应农技服务的农村零售店铺。其中村级农资农家店设在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乡级农资农家店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或街道)。

二村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

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30㎡以上,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20㎡以上。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经营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2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2类农资商品的品种配送率在70%以上。

2设在建筑的一层,与住宅分开,店堂内通风明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店面店内标示必须是连锁企业的统一字号或形象。

3商品按品类划分不同区域分类分品种摆放,整齐美观,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自由的售货方式。

4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相关规定定期送检;具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备。

5有与其经营的农资商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措施。

6店内明示对顾客的质量承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7销售的商品宜符合当地的种植结构,优先选择销售名牌产品。

8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统一配送及指定供货商的商品由连锁总部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对质量进行负责。农家店自行采购的商品要对进货渠道及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9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明码标价。

10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定期参加连锁总部举办的培训,熟悉农资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依法经营,依照连锁经营总部统一管理的规章,诚实守信;提供必要的农技服务和市场信息。

三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60㎡以上,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40 ㎡以上。²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化肥农药及其他农资商品的大类齐全;经营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3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二类农资商品的配送率在80%以上。

2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村级“农资农家店”2-10条的基本要求。

3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柜台面售与开架相结合的售货方式,批零兼营。

4有必要的运输工具,能为消费者提供大宗商品送货上门的销售服务;能为村级连锁店提供代购或批发配送服务。

5附设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仓储库房。

6从业人员需从事农资销售或农资服务2年以上。

7为消费者提供农资市场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功能,并根据消费者需求适时组织规模较大的农业技术服务讲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