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09-27 来源:互联网 热度:2536℃
(1992年9月19日司发通[1992]093号)

有关人民法院驻外使领馆司法厅(局):

1992年3月4日,我们发出了《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现将根据该通知制定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

为了正确及时有效地按照《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下称《公约》)向在《公约》成员国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和执行成员国提出的送达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和司法部“外发[1992]8号”《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下称《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司法部收到国外的请求书后,对于有中文译本的文书,应于五日内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用英文或法文写成,或者附有英文或法文译本的文书,应于七日内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文书,司法部将予以退回或要求请求方补充修正材料。

二最高人民法院应于五日内将文书转给送达执行地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收文后,应于三日内转有关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收文后,应于十日内完成送达,并将送达回证尽快交最高人民法院转司法部。

三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四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五司法部接到送达回证后,按《公约》的要求填写证明书,并将其转回国外请求方。

六司法部在转递国外文书时,应说明收到请求书的日期被送达的文书是否附有中文译本出庭日期是否已过等情况。

七我国法院需要向在公约成员国居住的该国公民第三国公民无国籍人送达文书时,应将文书及相应文字的译本各一式三份(无需致外国法院的送达委托书及空白送达回证)按《通知》规定的途径送最高人民法院转司法部。译文应由译者签名或翻译单位盖章证明无误。

八司法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来向国外送达的文书后,应按《公约》附录中的格式制作请求书被送达文书概要和空白证明书,与文书一并送交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文书通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馆转交该国指定的机关。

九我国法院如果需要通过我驻公约成员国的使领馆向居住在该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文书,应将被送达的文书致使领馆的送达委托书及空白送达回证按《通知》规定的途径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当事人。

十司法部将国内文书转往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两个半月后,如果未收到证明书,将发函催办;请求法院如果直接收到国外寄回的证明书,应尽快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告知司法部。

十一本办法中的“文书”兼指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

(1)截至1992年9月,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协定)中允许被送达文书附第三种文字译本的情况:

国家名称 第三语种 国家名称 第三语种

一已生效的

波兰 英文 蒙古 英文

二已签署的

意大利 英文法文 俄罗斯 英文

西班牙 英文法文 罗马尼亚 英文

三已草签的

土耳其 英文 古巴 英文

泰国 英文 保加利亚 英文

(2)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香港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