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三第七十七条之十六第七十七条之二十七
因财产权起诉/上诉 诉讼标的金(价)额 |
第一审 | 第二三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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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下 | 1,000元 | 1,500元 |
逾10万元-100万元部分 | 110元/万 | 165元/万 |
100万元 | 10,900元 | 16,350元 |
逾100万元-一千万元部分 | 99元/万 | 148.5元/万 |
一千万元 | 100,000元 | 150,000元 |
逾一千万元-一亿元部分 | 88元/万 | 132元/万 |
一亿元 | 892,000元 | 1,338,000元 |
逾一亿元-十亿元部分 | 77元/万 | 115.5元/万 |
十亿元 | 7,822,000元 | 11,733,000元 |
逾十亿元部分 | 66元/万 | 99元/万 |
备注:1其畸零之数不满万元者以万元计算。 2费用征收标准:(1)屏幕画面设定为800*600大字型之计算程序及安装程序 (2)屏幕画面设定为800*600或1024*800小字型之计算程序及安装程序 [使用说明] (1)计算程序(800_600_big.exe或800_600_small.exe)提供给一次使用者: 可直接点选执行或下载至计算机直接点选执行 。 (2)安装程序(setup_big.exe或setup_small.exe)提供给多次使用者: 请下载至欲安装的计算机上,直接点选安装程序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执行桌面之「民事诉讼费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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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诉讼标的金(价)额1,500万元 第一审征收裁判费500(万元)*88(元/万)+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审征收裁判费500(万元)*132(元/万)+150,000元=2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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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四第七十七条之十六
非因财产权起诉/上诉 | 第一审 | 第二三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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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 4,500元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七
再审之诉 | 按起诉法院之审级,依第七十七条之十三第七十七条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条之十六规定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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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再审 | 第一审 | 第二三审 |
1,000元 | 1,000元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八
抗告/再为抗告 | 第一审 | 第二三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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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 1,000元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十九
声请事件 | 第一审> | 第二三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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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参加诉讼或驳回参加 | 1,000元 | 1,000元 |
声请回复原状 | 1,000元 | |
起诉前声请证据保全 | - | |
声请发支付命令 | - | |
声请假扣押假处分或撤销假扣押假处分裁定 | 1,000元 | |
声请宣告禁治产或撤销禁治产 | - | |
声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或宣告死亡 | - |
声请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二十
标的金(价)额 | 征收声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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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0万元 | 免征 |
10万元以上-未满100万元 | 1,000元 |
100万元以上-未满500万元 | 2,000元 |
500万元以上-未满1,000万元 | 3,000元 |
1,000万元以上 | 5,000元 |
非财产权事件 | 免征 |
声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法第二十八条之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二十七
财产权案件 | 执行标的金(价)额 | 征收执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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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请强制执行/声明参与分配 | 未满5,000元/债权凭证 | 免征 |
5,000元以上 | 0.8元/百 | |
备注:畸零之数未满百元者以百元计算 | ||
非财产权案件 | 3,000元 |
非讼事件征收费用标准表
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因财产权关系为声请 诉讼标的金(价)额 |
非讼事件 |
本票声请裁定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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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500元 | 9元 | 13.5元 |
1,500元以上-未满3,000元 | 15元 | 22.5元 |
3,000元以上-未满15,000元 | 30元 | 45元 |
15,000元以上-未满3万元 | 45元 | 67.5元 |
3万元以上-未满15万元 | 90元 | 135元 |
15万元以上-未满150万元 | 150元 | 225元 |
150万元以上-未满300万元 | 300元 | 450元 |
300万元以上-未满600万元 | 600元 | 900元 |
600万元以上-未满900万元 | 900元 | 1,350元 |
900万元以上 | 1,200元 | 1,800元 |
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
非因财产权关系为声请 | 135元 |
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五条
抗告/再抗告 | 45元 |
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
夫妻财产制契约之变更登记重为登记或废止登记 | 135元 |
法人变更登记解散登记或清算终结登记 | 135元 |
法人为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 | 63元 |
非讼事件法第一百零六条
请求交付法人登记簿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簿或管理财产报告及有关计算文件之誊本者 | 每一誊本45元 |
提存法第二十二条
清偿提存费 | 60元,其提存金(价)额未满1,500元者免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