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4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三章 产业发展扶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县油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油茶种植、加工等生产经营行为,促进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油茶产业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油茶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品牌引领、科技支撑的原则,促进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市场需求等情况,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的要求,编制油茶产业发展规划。
编制油茶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高标准建设“国家玉屏油茶产业示范园区”的需要,明确油茶产业发展区域布局以及各区域发展目标、重点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油茶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油茶产业发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油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油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油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和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油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油茶产业发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油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油茶文化资源挖掘整理、宣传推介力度,支持和鼓励创作优秀油茶文化作品,支持开展群众性油茶民俗、果实采收、油茶文化节等活动,弘扬传承油茶文化。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油茶产业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油茶资源保护,定期开展油茶资源调查,建立油茶资源库,及时公布油茶资源信息。对本地良种母树、老油茶林、油茶古树等,实行挂牌保护。
第九条 油茶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严格执行种苗标签、使用说明、检验、检疫、生产经营档案、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保证油茶种苗质量。
油茶种植应当适地适树、适种源,使用良种壮苗,鼓励和支持本地优良油茶品种选育和推广使用,鼓励定点采穗、定点育苗、订单生产、定向供应,做到种源清晰、品种清楚、苗木销售去向清楚。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油茶产业发展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建设完善油茶基地道路、灌溉、供电、病虫害防治等基础设施,推动建设高标准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基地。
油茶基地实施油茶造林、补植、低产林改造等,应当使用经国家或者省级审(认)定且适宜在自治县种植的油茶种苗良种,具体品种指导目录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自治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油茶基地土壤改良、施肥、浇灌等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推进油茶基地绿色、有机生产。
油茶基地经营者使用的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保护生态环境和保证油茶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禁止向油茶基地排放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和农用标准的固体废弃物、废水,禁止在油茶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二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油茶种植区域的土壤、气候和种植时间等,每年制定油茶鲜果采收技术规程并予以公告,加强油茶鲜果采收管理,引导油茶鲜果有序采收。
提倡发展油茶种植订单农业,通过油茶种植者与油茶鲜果收购方签订协议,对油茶鲜果采收时间及质量等作出约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油茶鲜果采收政策和技术规程宣传培训,引导油茶种植者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采收,提高油茶鲜果质量。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制止和打击盗采、哄抢油茶鲜果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联防机制,维护油茶鲜果采收秩序,保障油茶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从事茶油生产加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工艺及规程进行生产加工。倡导采用低温压榨制油工艺,保持茶油特有营养成分。
茶油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登记管理制度,如实记录茶油产品生产原材料的名称、等级、规格、数量、产地来源、进货日期及供货单位、销售台账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油茶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发现油茶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油茶产业生产经营者加强油茶种植、生产、加工等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油茶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志和有机、绿色等专用标识,积极创建企业品牌,提高“玉屏茶油”公共品牌知名度、影响力。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油茶产业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玉屏茶油”专用标识。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油茶产业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油茶产品交易市场、信息平台、物流中转、营销网络等线上线下营销体系,加强油茶产业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拓展油茶产品销售市场。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油茶产业生产经营者提升油茶精炼工艺水平,推进油茶功能性、营养学等相关技术引进和产品研发,开发加工食品、医药保健、生活用品等衍生品,提高油茶产品附加值。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油茶产业与生态旅游、休闲农业、历史文化、健康养生、林下种植和养殖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建设油茶示范园、特色村镇、科普基地等,提升油茶产业综合效益。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油茶产业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油茶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和权益维护,规范油茶生产经营秩序。
第三章 产业发展扶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油茶产业发展用地需求:
(一)对油茶产业基地建设用地和油茶深加工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
(二)在城镇建设绿化中安排种植一定数量油茶树,纳入造林范围;
(三)对符合规定种植油茶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要求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工程建设等确需占用油茶林地的,必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占用。
禁止破坏、滥伐、盗伐油茶树。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油茶产业生产经营者通过下列方式扩大油茶种植规模:
(一)依法通过承包、租赁、转让、入股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
(二)利用低效茶园、低效人工商品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等适宜种植油茶的非耕地改培育油茶;
(三)对划为地方公益林、国家二级公益林以下的油茶林采取带状更新、高接换冠、品种更新等方式实施低产林改造或者结合树种结构调整、森林防火隔离带建设等措施种植、改培育油茶;
(四)利用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等空闲土地种植油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主要用于油茶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种植管护、品牌创建、市场流通、质量提升、科普研学、技术培训等。
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以产定补、先建后补、分阶段支付的原则,支持油茶产业生产经营者实施油茶造林、油茶低产林改造、油茶抚育管护等建设活动,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在种苗、肥料、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为油茶产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油茶产业生产经营者申请贷款予以优先办理;支持和鼓励油茶产业生产经营者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油茶产业发展,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搭建技术合作平台、推广产学研用对接等方式,支持和鼓励油茶产业生产经营者加大油茶产业科技研发投入与科技创新,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油茶产业技术培训、关键技术攻关、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支持和鼓励开展油茶种质资源库建设、油茶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油茶新品种研发、油茶专用采穗圃、油茶容器大苗、油茶森林碳汇调查监测等重要科研活动及科普基地建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油茶产业发展人才激励政策,培养引进油茶种植技术、抚育管护、科技研发、生产加工、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人才,加强乡土人才培养、选拔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组建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茶油生产经营企业等,提高油茶产业发展规模化、组织化水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油茶产业发展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油茶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油茶及其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油茶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油茶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油茶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依法补种,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破坏油茶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破坏油茶树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二)滥伐油茶树的,可以处以滥伐油茶树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盗伐油茶树的,处以盗伐油茶树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