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6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治县水稻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地方特色产业,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水稻繁育、生产经营、科研、推广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稻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促进水稻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和示范带动机制,制定扶持水稻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研究解决水稻产业发展的资金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品牌建设等重大问题。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稻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等相衔接。
第四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稻产业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工信、文化和旅游、金融、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稻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稻产业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工信、文化和旅游、金融、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稻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稻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开展水稻地方品种的提纯复壮、繁育,扶持优良品种的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
自治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水稻产业科技创新,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研发和试验水稻新品种、新技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第七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稻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开展水稻地方品种的提纯复壮、繁育,扶持优良品种的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
自治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水稻产业科技创新,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研发和试验水稻新品种、新技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第八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稻主产区、优质水稻示范区建设,推广使用水稻良种良法良机种植,完善生产基础设施。
第九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水稻标准化生产技术体系,制定优质水稻种植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种植户进行技术培训和田间指导。
鼓励水稻生产经营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优质农产品认证。
第十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水稻温室大棚育秧、机械旱直播、机械插秧同步侧深施肥、病虫草害绿色防控、绿色节本轻简高效生产等技术;推行稻田鸭、稻田蟹等种养结合模式,培育水稻新业态,提升水稻产业综合效益;指导生产经营者依法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鼓励种植户使用有机肥、生物菌肥等绿色环保肥料。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水稻生长环境监测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发布气象和有害生物预警信息,落实防控措施,提升防控水平。
第十二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依法查处水稻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稻米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察布查尔大米”区域公用品牌推介、保护机制,增强品牌辨识度。
自治县水稻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察布查尔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伪造、冒用“察布查尔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四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行水稻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水稻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将水稻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
第十五条 水稻及其产品的加工、储存、运输以及使用的容器、设备、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鼓励和支持大米产业行业、组织、企业等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六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开展质量安全抽查。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完善仓储物流、检测和信息服务。
支持鼓励水稻生产经营者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网络直播、短视频、博览会、展销会、商超等平台拓展销售市场。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并扶持水稻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发展壮大,推进水稻产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
第十九条 大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反映行业诉求,开展行业交流,依法为水稻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技术、人才培训和品牌保护等公共服务,向政府部门提出产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稻作文化挖掘、整理和创作活动,加强稻作文化宣传与交流,鼓励和支持水稻产业与文化、观光旅游、休闲体验等产业融合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稻产业及其文化的宣传推广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对“察布查尔大米”区域公用品牌进行宣传推介,提升“察布查尔大米”公用品牌的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水稻生产经营、技术服务、营销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稻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稻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