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0日百色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万峰湖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万峰湖保护范围内从事万峰湖保护、资源利用以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前款规定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万峰湖保护范围包括保护区和控制区。
保护区是指万峰湖正常蓄水位(珠江基面高程:780米)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和消落区。
控制区是指保护区以外至分水岭之间根据自然环境、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等因素划定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万峰湖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万峰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万峰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万峰湖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和落实河长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跨区域协同机制等,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万峰湖保护职责,研究解决万峰湖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组织落实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万峰湖保护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岸线管理、水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管理、森林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万峰湖保护工作。
第七条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开展万峰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二)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辖区内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清理工作;
(三)组织或者协助处理辖区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鼓励将垃圾收集、水面保洁、环境绿化等事项纳入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引导村民积极参与万峰湖保护工作。
第九条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水电站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少生产运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万峰湖保护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万峰湖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水体、损害生态环境和保护设施等破坏万峰湖的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万峰湖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与万峰湖周边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协同管理、产业发展、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推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构建万峰湖保护治理工作格局,保护万峰湖生态环境。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万峰湖周边地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加强对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司法机关应当与万峰湖周边地区同级司法机关协商建立司法工作协作机制,为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万峰湖生态保护与发展要求编制水质、水资源、水生态、大气、土壤、生物多样性、森林资源、碳排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生态环境指标体系。持续保持万峰湖生态环境状况指数、总体水质、森林覆盖率稳定向好。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联合定期对生态环境各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管控要求,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促进万峰湖资源有效利用。
禁止在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规划设置万峰湖水质日常监测点位。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质状况监测、评价并共享监测数据,发现水质异常的,应当及时排查原因、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在万峰湖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尾矿、垃圾、秸秆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河湖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向水体排放畜禽粪便,丢弃畜禽尸体等;
(五)毁林开垦或者擅自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
(六)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
(七)向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八)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万峰湖保护区内,除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湖、围湖造地或者擅自挖筑鱼塘;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灯光诱捕、抬网、地笼网、底拖网、拦河网、迷魂阵、水下射鱼枪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或者渔具进行捕捞;
(四)在消落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或者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擅自搭建钓鱼平台、钓鱼棚进行垂钓。
第十九条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万峰湖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科学划定万峰湖保护范围内水产养殖布局,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发展绿色健康生态渔业。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管理,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和标准化养殖技术,防止水产养殖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万峰湖保护区休闲垂钓管理,科学划定垂钓区或者禁钓区,合理布局建设垂钓服务设施,规范垂钓行为。具体管理办法由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进入万峰湖保护区的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残油、废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禁止向水体排入或者倾倒船舶的残油、废油、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等作业的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入湖农(自)用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并负责农(自)用船舶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万峰湖保护范围内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鼓励散养户采取种植养殖结合方式,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可降解农用薄膜,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
鼓励推行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万峰湖保护范围漂浮物清理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清理处置漂浮物、垃圾等废弃物。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水电站、码头、水上项目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负责其管理和作业范围内漂浮物的清理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万峰湖保护范围内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落实国家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万峰湖生态系统平衡。
第二十七条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万峰湖保护范围内的群众种植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禁止或者限制在万峰湖保护范围内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以及万峰湖保护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万峰湖特色资源,发展符合万峰湖保护要求的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休闲体育等产业,推动多业态融合发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灯光诱捕、抬网、地笼网、底拖网、拦河网、迷魂阵、水下射鱼枪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或者渔具进行捕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搭建钓鱼平台、钓鱼棚进行垂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消落区,是指万峰湖正常蓄水位(珠江基面高程:780米)逐步消退至最低水位线之间形成的滩涂区域,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孤岛、湖岸岸线和新增淤积陆地。
本条例所称农(自)用船舶,是指村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非机动船舶,不包括渔业船舶。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