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老城科技园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老城科技园区管理区域包括老城经济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金马现代物流园等片区,具体范围由澄迈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程序划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按照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制度集成创新为引领,在国际合作、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科技创新、港产城融合等方面推进高质量发展,构建以数字经济、现代物流、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先进制造等为重点的产业集群,在探索新业态新模式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创新发展集聚区。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衔接海口经济圈区域协同发展布局,和周边区域在空间布局、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旅游文化、营商环境、开放合作、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方面推进一体化协同联动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老城科技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作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与澄迈县人民政府合署办公、一体化运作,对老城科技园区的发展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产业促进、企业服务、对外开放等经济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履行法定职责。管理机构根据老城科技园区开发建设需要,调整优化管理体制机制。
老城科技园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由所在辖区的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老城科技园区实行“一区多园”管理模式,由管理机构统筹推进各片区协同联动发展,提升园区协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互补联动、协调发展。
撤销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城科技园区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决定重大事项,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内的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营商环境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海洋、科学技术、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老城科技园区建设与发展的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在产业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财税、土地、金融和人才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老城科技园区行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在老城科技园区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管理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引进园区建设运营管理企业。园区建设运营管理企业具体承担老城科技园区内的招商引资、运行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企业服务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等事务。
第八条 管理机构根据省和澄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老城科技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鼓励管理机构创新规划编制方法和管理体制。
老城科技园区周边地区相关规划应当与老城科技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相衔接。
管理机构可以在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制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
第九条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加强路网、电网、光网、气网、水网、生产和生活配套服务等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同步建设,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
第十条 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收购、置换、入股、合作开发等方式整合盘活老城科技园区土地资源;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老城科技园区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可以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允许依照有关规定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式,采用资产重组、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创新低效用地分类处置盘活措施,开展低效用地调查认定和登记处置工作,按照依法收回、项目嫁接、二级市场转让、增加投资、收储等方式进行处置。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在城市更新机制、模式、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澄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老城科技园区范围内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等工作,保障园区开发建设。开展城市更新的用地,可以依法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配置。
第十一条 老城科技园区可以实行飞地经济等方式,采取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整合或者托管其他园区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协同互补、联合发展,建设开放创新共同体。
鼓励老城科技园区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与境内外园区、机构、组织、企业开展产业发展合作。
第十二条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投资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模式。支持老城科技园区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园区建设与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前沿领域引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培育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平台经济、数据跨境和数字健康等产业,打造数字经济产业集群。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推进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应用基础设施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鼓励企业在医疗健康等产业依法开展数据开采、数据资产定价及交易等数据开发利用;构建基于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支撑平台,有序开放数字经济领域多元化应用场景;开展数字不动产试点,对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开发建设、不动产登记交易等实行全过程数字化管理。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发展数字贸易,优化数字经济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促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国际互认,推动数字贸易交付、结算便利化。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老城科技园区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
第十四条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创新物流业务模式,推广智能物流系统,引入存储、分拨、配送、信息交换、流通加工等配套服务项目,提高港口综合服务能力,培育现代物流产业集群。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推进港口、仓储、运输道路、运输航线、冷链设施等方面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具有国际知名度的大型国际物流运输服务企业、冷链运输企业及仓储企业入驻园区;培育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推进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船舶融资租赁、运价指数期货市场、船舶交易市场、船员市场等业务发展。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货物通关、跨境电商、保税货物监管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实施船舶保税燃料油供应管理模式创新,推进港外锚地建设。经批准和备案的保税油加注企业可以为国际航行船舶加注保税油。
第十五条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基地,培育和引进知名企业、重点实验室等机构,鼓励在南海区域参与油气勘探开发建设的企业在老城科技园区建立研发生产制造基地,促进海洋油气技术工程服务等海洋油气服务业、油品贸易和油气装备制造及再制造产业集聚发展。
鼓励老城科技园区依托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基地发展全省油气勘探生产服务行业,从资金支持、要素保障、科技创新、人才培育、政府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在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基地开展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
第十六条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落后产能更新淘汰和产业提质升级,聚焦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低碳等产业领域,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发展光伏等新能源、高端功能玻璃等新材料产业,推进装备制造及再制造产业发展,培育消费品深加工产业。
第十七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老城科技园区设立多形态总部,支持跨国公司总部和国际组织总部落户,实施更有吸引力的开放政策,完善国际化的专业服务,提升总部经济能级,打造数字经济区域总部、供应链区域总部、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区域总部、油品贸易区域总部等高水平总部经济集聚区。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持总部经济的专项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创新创业投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建设产业技术平台和企业孵化机构,引进境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等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老城科技园区设立产业发展资金,统筹用于园区各类产业扶持、创新创业支持、市场拓展支持、人才引进培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和引进国际化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数据流动、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机构及相关人才。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分类标准等相关规定,在园区范围内自主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可以结合实际对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推动建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之间的人才共享机制。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境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落户、纳税、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外国人在老城科技园区办理工作许可、签证证件等手续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探索互联网医疗、多点执业等新模式,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老城科技园区新业态新模式用工服务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服务机制,对重大招商项目提供全流程帮办代办等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要求,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园区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除依法需要保密外,管理机构制定、修订涉企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园区企业的意见建议。
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涉企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园区企业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
第二十二条 老城科技园区开发建设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强碳排放管理,创新绿色监管体系,建立现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体制。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积极开展绿色低碳园区建设,推广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降碳等环境保护技术的应用,推行清洁生产,支持企业节能、减排、降耗、增效,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第二十三条 省和澄迈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明确具体落实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