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5)

2025-10-24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79℃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8月18日鸡西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鸡西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有关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三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实行奖励制度”。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修改为“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业单位负责”;

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河流、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线,由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业单位负责”。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六)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城市中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本行政区域城市容貌标准”。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对破损、污损的,及时修复、清洗、粉刷”;同时,删去第一款第二项。

(八)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

“对现有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集中捆扎、贴墙等隐蔽措施。杆体、管线、箱体等设施废弃的,产权人应当及时拆除”。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箱)盖等”修改为“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箱)盖、雨箅等”。

(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摆摊设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并按照规定时间出、撤市”。

(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街道两侧和其他城市公共空间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十二)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修改为“封闭、迁移环境卫生设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举办文化宣传、公益及商业等户外活动的,应当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

(十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第三项中的“未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间”修改为“未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十四)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举行各类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组织者应当即时清除燃放废弃物”。

(十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应当方便居民、日产日清,防止污染环境。用于运送的车辆机具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暴露、散落、滴漏。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及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十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存放”。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其中的“化粪池应当按照清掏周期的设计要求进行清掏,符合安全要求,防止阻塞、外溢”修改为“化粪池应当定期清掏,防止堵塞、外溢”。

(十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房屋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置。”

(二十)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条,其中的“按照省、市人民政府”修改为“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构)筑物的外立面破损、污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及时修复、清洗、粉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架空管线,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改造或者未采取集中捆扎、贴墙等隐蔽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杆体、管线、箱体等废弃设施,产权人未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摊点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出、撤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

第九项修改为:“(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项修改为:“(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废弃物,活动组织者未即时清除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四)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将罚则中涉及的阿拉伯数字全部修改为中文数字;将第一条中的“为”修改为“为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修改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卫生环境”修改为“环境卫生”;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产权单位(人)或经营管理单位(人)”修改为“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或”修改为“或者”;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的“产权单位”、第十二项中的“所有人”、第二款中的“所有权人”、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所有权人”修改为“产权人”;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摆卖”修改为“摆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相关”修改为“有关”;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协调”修改为“相协调”;第二十六条中的“及”修改为“和”;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应”修改为“应当”,“及”修改为“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公布”修改为“并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的“应”修改为“应当”;第三十八条中的“活动”修改为“等经营性活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按相关”修改为“按照有关”;第四十五条第十三项中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修改为“第二十一条规定”;第四十六条中的“按以下”修改为“按照以下”。

(二十五)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人民政府”;第六条中的“及有关单位”;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报刊亭等”;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十条第三款中的“有偿”;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责任区内”;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县(市)”;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十三项中的“其”;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市、”;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经批准”;第三十六条中的两处“(或餐厨废弃物)”;第三十八条中的两处“及餐厨废弃物”;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第九项至第十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一项至第十三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二、对《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中的“市、县(市)区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治安防范工作”修改为“市、县(市)区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企业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作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城市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暴发、流行的,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法处罚”。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