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条例(2026)

2026-07-03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11℃

遵义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条例

(2026年4月23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三章 产业融合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是指立足本市山地地理条件与资源禀赋,具有地域产业特色鲜明、链条完整、产出高效、品牌突出、生态绿色、联农带农紧密的现代农业形态。

第三条 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改革创新、融合发展,坚持绿色生态、安全高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决策重大事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解决相关具体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编制、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统筹推进农业项目建设、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品牌建设、产销衔接、农业防灾减灾等工作,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业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行业规范,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依法参与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对在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林业、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规划。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契合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经科学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民主和依法决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地理条件与农业产业基础,制定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实施方案。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规划目标完成、政策落实、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实施成效等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作为规划调整、优化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经批准的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重大政策调整、市场重大变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升等情形,经评估确需调整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规划评估结果,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报批并公布。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规划,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推动产业发展集约化、差异化、适度规模化。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守粮食安全底线,强化耕地保护,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集群,重点引导和支持发展以下主导产业:

(一)粮油、蔬菜等农产品;

(二)茶叶、辣椒、红高粱等特色经济作物;

(三)山银花、天麻、黄精等中药材;

(四)生猪、牛羊等生态养殖产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地产业基础,因地制宜发展竹、食用菌、石斛、花椒、精品水果、生态渔业等区域特色产业,构建各有特色的县域农业产业格局。

第三章 产业融合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健全全产业链发展机制,构建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建设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强市。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绿色发展,优化种养结构和空间布局,推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融合发展。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种养业标准化生产、动植物疫病防控、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技术培训、指导与推广;推行生态畜牧、生态渔业等绿色低碳种养模式,指导建设标准化种养结合生产场所,推动以种定养、以养促种、种养平衡。

农业经营主体应当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以及养殖尾水达标处理与循环利用设施,实现畜禽粪污、水产养殖尾水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种养结合基地,促进农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森林资源保护与集约利用,推动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业态融合发展。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下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总结推广典型模式与示范成果;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林下经济技术培训、指导与推广;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与规范化经营;推进林产品精深加工、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

鼓励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发展林下经济,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推进林产品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和市场开拓;加强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发展生物质能源、有机肥料等循环利用项目,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产业综合效益。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业、文化、旅游、生态资源,挖掘遵义红色文化、农耕文化、民俗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色内涵,依托红色遗址、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非遗工坊、特色农业园区等载体,推进农文旅深度融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夯实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基础,为农文旅融合发展提供支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整合乡村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产品,打造旅游品牌,推介旅游线路,提升乡村旅游服务质量。

鼓励和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与文旅创意机构、旅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开发融入遵义红色文化与山地特色农业元素的文旅产品;支持发展红色研学、农耕体验、田园观光、生态休闲、森林康养、乡村旅居等业态,运用新媒体开展宣传推广,推动农文旅品牌共建、市场共拓,提升产业综合效益。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机制,推动特色农产品由初加工向精深加工延伸升级,促进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发展,推进生产加工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提升特色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原料基地建设、农产品质量管控、产地初加工指导与服务;工业和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精深加工先进技术、智能装备、绿色工艺推广,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装备升级、数字化转型。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建设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推行绿色化、清洁化生产,开展新产品、新工艺研发与成果转化;支持组建特色产业联盟,整合产业链资源,培育具有山地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商融合与产销对接机制,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仓储保鲜、分拣包装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联结城乡、便捷高效、安全绿色的农产品流通网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产品宣传推介与产销对接,协同商务、邮政等部门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优化县、乡、村三级物流与商贸网点布局,发展农村电商、农产品展会等营销模式,引导商贸流通企业与农业经营主体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拓宽农产品外销渠道。

鼓励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与商贸流通、电商、冷链物流、连锁经营企业深度合作,建设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农产品电商基地、产地批发市场等,推广产销一体、订单农业、农超对接等模式,提升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能力、附加值与市场竞争力。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发展、市场化运营,发挥其示范引领与辐射带动作用。

鼓励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务工就业、生产托管、资源入股、联合经营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融入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共享产业发展增值收益。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支持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促进工作,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加工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及农产品品牌培育等,并对财政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业发展空间布局,依法保障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合理用地需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加强产业项目用地政策指导与服务,引导科学选址;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原则,规范流转程序,推广使用标准化合同文本。

鼓励依法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提升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保障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人才队伍建设投入,健全城乡联动、校地合作的人才培养交流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和农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育高素质农民、新型职业农民、乡村工匠、农村职业经理人等本土实用人才,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农村电商、市场营销等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落实基层农业技术人才定向评审、定向使用的职称政策,畅通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职业发展通道。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参与农业人才培育,面向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能培训、技术指导、创业孵化、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等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评价激励和利益分享机制,统筹实施科技强农工程,积极发展智慧农业,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和技术应用能力,加快农业数智化转型升级。

工业和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计划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相关评价激励机制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智能农机、轻型山地农机、智能节水灌溉、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培训,做好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与服务工作。

鼓励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自建或者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试验示范基地等创新平台,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农业新技术、新装备研发;支持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依法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与建设,健全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产经营保障水平。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编制,积极争取资金支持,优化项目投资管理流程。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组织实施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配套、地力提升等工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发展道路建设与管护,畅通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运输通道。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灌溉水源、骨干输配水渠道、泵站、节水设施等建设与更新改造。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林区作业道路、灌溉、防火应急等设施,完善林下经济配套基础设施。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产地集散中心、冷链物流、仓储配送等节点布局,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能力。

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燃气管网规划建设,保障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领域用气供给。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统筹气象监测站点、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建设与运维,提升农业防灾减灾和稳产保供支撑能力。

电力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巩固提升农村电网,优化供电布局,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用电需求。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网络覆盖与服务能力,支撑智慧农业发展。

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健全县、乡、村三级快递物流服务网络,提升农产品仓储、分拣、寄递、配送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链条标准化建设,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培育、推广、保护区域公用品牌、企业自主品牌和特色产品品牌,提升农产品市场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涉农商标、地理标志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创建,推进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名优特新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培育与认证,加强区域公用品牌运营、宣传和管理。

鼓励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打造自主品牌,依法开展高品质农产品认证;支持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推介活动,拓展线上线下营销渠道,提升品牌价值与市场占有率。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依法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保存、鉴定、登记和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育种创新攻关、优良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和良种基地建设,加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

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共建育种创新平台,开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育种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推进种质资源创新、地方特有种质资源提纯复壮、新品种选育及产业化开发;支持种子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财政金融协同扶持机制,完善政府性农业信贷担保、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落实涉农贷款贴息、担保保费补助等政策。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规范发展订单融资、仓单质押、应收账款保理等业务;依法拓宽涉农抵质押物范围,推广以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农机具、活体畜禽、农业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为标的的抵质押融资;开发契合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大涉农信贷投放。

鼓励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项目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发挥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的引导撬动作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完善保险保费补贴机制,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保障水平,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自愿参加农业保险。

财政、农业农村、林业、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业保险组织实施、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强化灾情排查、防灾减损、查验定损等协同服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聚焦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开发特色种养、设施农业、农产品仓储物流、气象指数等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流程,建立快速理赔、应赔尽赔机制,提升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等风险保障与理赔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同监管机制,落实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制度,强化源头管控和监管能力建设,畅通公众查询、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渠道,构建政府监管、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农业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和追溯管理主体责任,实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到销售经营的全链条监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的指导服务、规范管理和核查处置。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如实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加强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病、农业生物灾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统筹做好灾害处置、疫病防控、市场调控、灾后恢复生产和救助帮扶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植养殖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重大动植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农业生物灾害的常态化监测排查、预警发布和应急处置指导;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应急处置气象保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协调应急物资保障,指导灾后生产恢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测与隐患排查。

农业经营主体应当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健全内部风险防范机制,配合开展监测排查、应急处置,依法履行疫情报告义务,加强全过程追溯管理,提升自主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需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标准与规范,构建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服务格局。

鼓励和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围绕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经营全链条,提供技术推广、生产托管、农机作业、仓储冷链、市场营销、质量检测、标准化指导、金融对接、科技研发、生态治理等专业化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予以扶持,建立健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准入退出与动态监管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绩效评价,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9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