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2026)

2026-07-15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8℃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6年4月20日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鹤壁高质量发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在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五、增加四条,作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代表联络站等融合建设,深入听取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智库建设,发挥专家在立法论证咨询、立法理论研究和立法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协同立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合作治理。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推动立法与普法相结合。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等工作的公益宣传。”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研究、评估,提出初步意见后,应当征求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多方征求意见和论证后,提出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经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的安排,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提前参与起草工作。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报告起草工作情况。

“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八、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合理安排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十一、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二条。

十三、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十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规案。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十六、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中的“废止”后增加“解释”。

(二)在第八条中的“应当”后增加“通过”,“立法计划”后增加“等形式”,将“五年立法规划”修改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修改为“立法计划”。

(三)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常务委员会”前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在第二款中的“主任会议”前增加“常务委员会”。

(四)在第十七条中的“发给代表”后增加“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五)在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的“常务委员会”前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

(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立法程序”修改为“会议议程”。

(八)在第二十条第三项中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删去第五项中的“市工商联”,将第五项中的“市各有关人民团体”修改为“市有关人民团体”。

(九)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并将”后增加“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删去第一款中的“审议修改稿”。

(十)在第三十五条中的“废止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案”后增加“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

(十一)在第四十三条中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前增加“审议结果的报告和”。

(十二)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必须”修改为“应当”,在第二款中的“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后增加“除由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

(十三)将第五十五条中的“第九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零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