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阳
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较一般案件难度偏大。
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为办理此类案件树立标尺。
案例一: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获取该公司商业秘密。2011年,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公司,获利1092万余元。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例二: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该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3万余个作品以种子文件形式上传至论坛,并通过网店销售。检察机关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案例三:被告人何爱伟是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在网店销售。此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版权局、公安部联合督办案件。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
案例四:2007年至2013年7月,被告人徐成林开办个人网站“999宝藏网”。徐成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鼓励、放任网站会员刘海斌等人发布、上传经封装的WindowsXP等侵权操作系统下载帖4000余个,供网站会员浏览、下载。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及时收集固定关键证据。
案例五:华仕酒业公司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生产假冒“拉菲”等国际知名葡萄酒。2013年7月,检察机关对徐康玮等8人提起公诉。此案是检察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继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最终追诉了一起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范例。
案例六:2009年,被告人吴国林、吕兴达共同出资成立艺兴达金属加工厂,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标有“XXIO”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等产品。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为顺利起诉打下了扎实的证据基础。
案例七:2012年3月,被告人马念军在未经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授权下,向多个省份销售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非法经营数额达170余万元。珠海市检察机关引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精准打击犯罪,充分体现了我国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执法理念和办案水平。
案例八:2012年3月,被告人陈坤华伙同陈礼春、李东军制售假冒恒源祥、哥弟等名牌服饰。案发后,办案检察机关专题研究、制定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方案,并严密分工,稳步推进。
案例九:2012年初,被告人陈良栋、易杨兵等人发现购来的废料中含有多种注册商标标识烟盒,从废料中挑拣出完整的香烟包装盒出售。此案是全国首例烟草行业正规厂家生产的商标标识外流案件,检察机关在实体认定方面严把案件定性关,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
案例十:2005年以来,被告人李培芬雇佣被告人李娇婵等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向20多个城市批发各种非法制造的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销售金额868万余元。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了此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引导侦查,成功侦破了一起上下游产业链长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