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阳
瘦肉精、病死猪、地沟油、假洋奶粉、不合格燕麦片……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11起检察机关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6起为渎职犯罪案件。
“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重拳出击,不断加大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力度,办理众多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及其背后渎职犯罪“,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这些案件的典型意见时指出,这些案件的成功查办,警示监管部门权力和责任并存,没有练就“火眼金睛”就是失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通风报信当“内鬼”,是严重渎职,都要受到检察机关的查处。
查处渎职打虎也要拍蝇
【典型案例】 2014年12月,有媒体报道江西省高安市不少病死猪被长期收购,销往广东等7个省市。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由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目前共立案16人,其中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立案7人,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立案9人。该系列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意义解析】这个案件反映出检验检疫、市场、保险等等环节全链条的监管失职,最终导致价值数千万元的病死猪肉流向7个省,受害群众数量众多,影响恶劣。
相关部门迅速反应,检察机关3天之内就展开了对监管部门刑事责任的追究,有效地震慑了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与不法商户沆瀣一气的监管人员,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为人民群众的餐桌安全和生命健康把好每一道关口。
【典型案例】2014年3月,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当阳市动物卫生监督局河溶动物卫生监督所原所长、河溶动物卫生监督所原所长王怀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2015年2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怀健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意义解析】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不但危及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民族的未来。这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级别不高、量刑不算重,但案件的成功查办,警示监管部门权力和责任是并存的。
【典型案例】2010年至2013年,张映琳负责四川省南充市第二市场畜禽及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对腌腊制品检验检疫时,明知无检疫条件,但为收取检疫费,随意发放检疫证明。2014年11月,法院依法判决张映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意义解析】检察机关渎检部门的监督,不仅仅要“打老虎”更要“拍苍蝇”。收取检疫费是检疫员工作内容,但其真正的监管职责是替人民群众把好食品安全关,舍本求末是对职责的亵渎,严重者将受到刑法的追究。
应罚未罚算入渎职损失
【典型案例】2010年至2011年,张志强等26人利用其租用的福建省漳平市福龙公司屠宰车间,大量屠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和病死猪。时任漳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副局长的郑美清和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李希锦,明知这一情况,没有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还收受贿赂,放任不管。
2012年12月20日,漳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李希锦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7月4日,郑美清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被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6个月。
【意义解析】该系列案件中,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猪肉经销商相互勾结,未经检疫即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性质恶劣,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典型案例】2013年10月25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中绿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554.5箱过期火锅料重新包装和更改生产日期,按规定至少应对该公司处以360900元罚款。万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赵焱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同意对中绿(河北)食品公司罚款199620元,给国家造成损失161280元。
【意义解析】应罚未罚的金额可以计算为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案件注重渎贪并查,检察机关查办赵焱涉嫌渎职犯罪过程中,注意搜寻贪污受贿等犯罪线索,渎贪并查。
【典型案例】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时任山东省乐陵市畜牧局郑店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所长的张万栋,为完成检疫收费任务,违反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出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伪造检疫结果。2012年12月19日,张万栋因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意义解析】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完成行政任务不是违反法定职权的借口,如果违反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渎职犯罪,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典型案例】2013年5月,刘伟从黄康、高洪等处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公安机关在刘伟的非法屠宰场内查获死猪及死猪肉1446余公斤。2014年4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刘伟、黄康有期徒刑各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其余涉案被告人也均被作有罪判决。
【意义解析】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恶劣。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为该案顺利办理打下坚实基础。
瓦解食品安全犯罪链条
【典型案例】2010年至2013年,王勇朝伙同方荣坤、甘兴忠等人将收购来的新鲜蕨菜和笋丝,非法添加焦亚硫酸钠水溶液直接浸泡,销售金额达77721元,执法机关查获未销售货物价值53714元。
经检察机关公诉,2014年1月23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一审判处王勇朝、甘兴忠各有期徒刑7个月;方荣坤、方华芝、王秀芝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7个月;刘再勇、蒋小花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
【意义解析】该案是检察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监督移送的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院指派专人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指导公安机关着重收集销售金额证据,确保销售金额达到构罪标准,保证案件顺利起诉。
【典型案例】2012年至2014年,周雄、王成将自己在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经营的火锅店餐厨泔水过滤加工成地沟油约2900斤供顾客食用。经检察机关公诉,2014年11月11日,白银区人民法院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雄、王成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意义解析】本案涉及的危害食品安全线索,是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发现并移送的。由于反应快速、应对得当、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定性准确,为顺利追究不法分子刑事责任奠定给了基础,有效震慑了犯罪。
【典型案例】2012年3月起,熊智从内蒙古购入大包牛奶粉,擅自加工、生产国产奶粉,冒充进口奶粉,涉案金额两亿余元。经抽样检测,这些奶粉均属于伪劣产品。经检察机关公诉,2015年2月,熊智等8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两万元至700万元不等。
【意义解析】本案是最高检、公安部督办的一起以国产婴幼儿奶粉冒充原装进口婴幼儿奶粉的案件。案件涉及婴幼儿奶粉的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涉案人员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典型案例】2012年至2013年,吴金水、陈雪彬伙同冉仕勤等人收购、捡拾病死猪后,以每斤2.3元的价格卖给某食品厂,经加工后出售供人食用。经检察机关公诉,2013年12月19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吴金水、陈雪彬、冉仕勤6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至12万元不等。
【意义解析】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形成合力,共同打掉一个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的地下产业链条。
本报北京8月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