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 张玉宁 今天,宁夏监狱管理局对外发布,宁夏首例暂予监外执行逾期未归案宣判,判处宁夏吴忠监狱服刑人员施进兵暂予监外执行逾期未归期间4年4个月11日不计入执行刑期,与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1年2个月零7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18日。该案宣判后,服刑人员施进兵未提起上诉,目前已经生效。该案是宁夏监狱系统此类案件的首例,通过开庭审理,一方面是对服刑人员施进兵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惩处,对其他服刑人员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对各监狱、各中级人民法院也具有处理类似案件的示范作用,意义十分重大。
服刑人员施进兵,今年43岁,家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2004年6月4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03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2009年6月12日,施进兵因病经批准暂予监外执行1年,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逾期未回监狱服刑。去年10月22日,吴忠监狱将其抓捕归案。
今年6月30日,吴忠监狱以施进兵保外就医逾期未归,建议吴忠市中级法院裁定对施进兵保外就医逾期未归的期间4年4个月11日不计入执行刑期,并与未执行完毕的刑期1年2个月零7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18日。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吴忠监狱对该犯保外就医逾期未归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意见的检察意见书。吴忠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7月16日在吴忠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宁夏监狱管理局积极协调下,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法定程序,对罪犯施进兵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案件进行了庭审,监狱组织部分警察和服刑人员到庭旁听。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两名警察出庭支持诉讼,从服刑人员施进兵保外就医的审批、逾期未归期间的调查和逾期未归追捕情况、抓获收监后的调查及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案件处理等方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明。吴忠市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官出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执行机关在案件的办理、审查进行了全程监督,提出了检察意见,对执行机关在法庭上所提供的证据证明,认为真实有效,程序合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施进兵在2009年6月12日至2010年6月11日保外就医期间和期满后,吴忠监狱于2010年5月28日、2010年6月12日先后两次对其进行考察时,均未见到本人,也联系不到本人,2010年6月12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开城派出所出具了“关于施进兵保外就医期间的表现”,证明该犯自2010年3月中旬到西安看病,之后与家人失去了联系。吴忠监狱遂组织追捕小组先后于2011年2月2日、2011年8月8日、2012年9月28日对该犯进行追捕未果。2014年10月22日在其住所将保外就医逾期未归的施进兵抓获。2015年4月13日宁夏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开城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罪犯施进兵自2010年6月保外就医到期后,没有到其所报到。罪犯施进兵保外就医逾期未归的期间共计4年4个月11日,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为1年2个月零7日。对以上事实及证据,施进兵当庭未表异议。
最后,法庭当庭对施进兵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案进行了宣判。判处施进兵暂予监外执行逾期未归期间4年4个月11日不计入执行刑期,与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1年2个月零7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18日,刑期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