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 通讯员 王蕴
美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在全球具有权威性,针对该考试全球有多种教材,其中美国B公司的软件和书籍市场销量较好,其正版软件和书籍在美国的销售价格大约3393美元,在中国的价格则约为35000人民币。虽然正版美国B公司的软件和书籍口碑良好,但其价格趋高不下,曾购买该软件和书籍的被告人郑某甲便动起了歪脑筋,伙同王某甲等4人通过黑客技术破译软件、复制印刷盗版书籍、并在网络上公开出售,以此获取高额利润……近日,这起由浙江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起涉外侵犯著作权案得到法院一审判决。
大学毕业生购买正版教材 却心生非法“商机”
据了解,郑某甲最初了解到美国B公司的软件和书籍的“机缘”是其堂姐郑某乙。其堂姐曾在国外念书时通过了美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向郑某甲推荐美国B公司的软件和书籍。而刚刚大学毕业的青年郑某甲在购买该书籍软件后却发现了意外的“商机”,并萌生出另外的念头……
2012年2月,郑某甲购买了正版美国B公司的软件和书籍后,联系一家小型图文社复印该正版书籍,并通过其堂姐郑某乙联系网络黑客破解软件。之后通过在网络平台上注册网店,销售所复制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书籍和培训软件。卖了几套赚钱后的郑某甲尝到了甜头,发现其中的利润可观,于是开始筹划更大的“商机”。
破解、复制、销售“一条龙”形成犯罪团伙
之后,郑某甲开始借用同学好友、亲戚的身份信息在网上注册多家网店。他的大学同学王某甲在得知此“生财之道”后,也主动要求参与,并注册了多家网店。二人通过开设网店以低于正版市场价格10倍之多(2000至4000元不等)的低价吸引客户,共同销售盗版的美国B公司书籍和培训软件。期间,郑某乙负责联络黑客破解正版软件并提供盗版软件的售后技术支持。郑某甲又联系到经营小型印刷厂的王某乙和经营图文打印店的何某,在王某乙处非法复制美国B公司的正版书籍1100套,在何某处非法复制150套。郑某甲、王某甲通过在网络平台确认买家客户支付款项后,利用速递公司把盗版的美国B公司书籍及软件分别发往国内外各个买家客户手中。5人“一条龙”合作,形成一个紧密的共同犯罪团伙。截至2014年8月案发,郑某甲经营的网店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80余万元,郑某甲和王某甲合作经营的网店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00余万元,郑某甲从中获利100余万元,王某甲获利30余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负责非法复制正版书籍的王某乙、何某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印刷厂或打印店不具备印刷、复制书籍的资格,但出于侥幸心理,仍实施了盗版行为,直至被查获时才追悔莫及。
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不是盲区 5名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我国致力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此次涉外侵犯著作权案的著作权人美国B公司已在中国取得相应软件的著作权,同时该公司已在美国取得相应书籍的著作权。并且,中国和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依据该公约,美国B公司在美国享有的书籍著作权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在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并不是盲区。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该案件中,郑某甲等5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形成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团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因此,破解并复制正版软件、复印正版书籍,并通过在网上开设网店的方式传播该侵权产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印发行”行为。本案五名被告的行为并不仅仅是简单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而是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
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甲、王某甲、郑某乙、王某乙、何某等5人未经美国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网络销售盗版书籍和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郑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郑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郑某甲非法所得的100万元和王某甲非法所得30万元均被法院责令退出。
本报杭州12月2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