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检方支持起诉的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宣判

2016-04-23 来源:正义网 热度:1976℃

4月20日,由四川省古蔺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人梅某某监护资格一案,该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梅某某对其女儿小丽(化名)的监护人资格,变更小丽监护人为其伯父、伯母。这是四川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首例案件。

犯罪嫌疑人梅某某无一技之长,靠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经济十分困难,梅平时好酒无度,酒后常无端生事。2015年10月22日,梅某某在家中对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亲生女儿小丽(化名)实施了猥亵。古蔺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查证后得知,被害人小丽现年11岁,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仅有一个尚未成年的姐姐,大部分时间都是小丽的伯父、伯母在照顾小丽。

在依法对梅某某决定逮捕的同时,为妥善落实好小丽的监护问题,古蔺县检察院多次与该县公安机关、小丽的近亲属及其住所地村委会进行会商,并向村委会发出了检察建议书。1月22日,村委会采纳古蔺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书,指定小丽的伯父、伯母为小丽的临时照料人。3月30日,古蔺检方以梅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小丽的伯父、伯母文化水平不高,3月31日,古蔺县检察院帮助其撰写了诉讼文书,支持小丽的伯父、伯母以临时照料人和近亲属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梅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他们为小丽的监护人。同时,古蔺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小丽的伯父、伯母提起诉讼,撤销小丽“父亲”的监护人资格。该案开庭审理时,古蔺县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起诉。

据悉,四川省古蔺县检察机关支持撤销梅某某的监护人资格一案,是“两高”、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的四川省第一例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性意义,也是四川省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方式参与民事诉讼,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首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