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家人将摩托车借给朋友李某使用,因李某驾驶不当酿下1死2伤的惨剧。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车主覃某因未给摩托车购买机动车交强险,被判令赔偿12万元。
2015年2月23日11时许,李某驾驶一辆从覃某家中借来的二轮摩托车,搭载钟某从兰洋沿乌那线往琼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乌那线45公里路段时,恰逢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前面道路同向行驶。因李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唐某、李某、钟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1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于案发后积极赔偿2.5万元给被害人亲属,亦可从轻处罚,遂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个月内赔偿14466.57元给被害人亲属;车主覃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个月内赔偿12万元给被害人亲属。
宣判后,覃某不服,上诉称因平时少用摩托车,所以没有购买交强险,李某将摩托车骑走出车祸应负全责,其对该起事故发生没有错误,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为覃某所有,该车系李某从覃某家中借出;覃某作为车主,未按法律规定给该车购买交强险,一审判决覃某赔偿12万元并无不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赔偿数额恰当,审判程序合法。覃某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表示,将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如无过错,则车主无责任。机动车交强险系法律强制要求购买的险种,车辆必须按照规定投保,这是车主的义务。本案因车主没有为车投保交强险,故应当与肇事者一起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年来,借车给亲朋好友引发交通事故的事件越来越多。法官特别提醒,出借车辆须谨慎,车主要确定对方是否有驾驶资格,尤其不能借车给没有驾驶证、刚刚饮酒或者吸毒等不适合驾驶的人。如果对方符合驾车上路的条件,车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担责。值得注意的是,车主绝不能将无号牌、无保险或保险过期的车辆借给他人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肇事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车辆所有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