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未办理保险 肇事伤人悔已晚矣

2016-02-18 来源:法制网 热度:1922℃

家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山口的吴某驾驶摩托车肇事伤人,由于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任何保险,后悔不已的吴某只能自掏腰包,一次性赔偿受害人陈某85000元。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自行和解,向该院撤回了起诉。

未避让行人出车祸

家住青田山口的吴某与家住青田巨浦的陈某素昧平生。2014年11月 4日,吴某驾驶车牌号为浙KR6077的普通摩托车沿青岱线行驶。当日18时10分许,吴某行驶至青岱线9公里100米时,遇行人陈某横过道路未避让,致使摩托车撞上陈某,直接造成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划定吴某全责

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丽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总计花去医疗费44100元,并经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陈某多次找吴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1月4日,陈某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1296元。

法院送达自行和解

青田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告吴某的母亲送达了起诉状、证据副本及相关诉讼材料。在送达过程中,鉴于该案肇事车辆未投保任何保险,需要当事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经办法官一并向吴某的母亲释明了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吴某能够准时出庭参加本案诉讼,切实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法官的释明及法律的震慑力,吴某主动找到陈某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减少赔偿数额,由吴某一次性赔偿陈某85000元。

法官提醒购买保险省不得

本案中,吴某驾驶的摩托车由于未购买任何保险,只能自掏腰包了赔偿。交强险自2006年实施以来,我国机动车的投保率虽然逐年上升,但除汽车之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投保率依然很低,仍有相当比例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尤其是以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农用车的脱保现象最为严重。在此经办法官提醒,车祸猛于虎,我们的驾驶员特别是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小型车辆的驾驶员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及时或不去缴纳机动车保险,当伤害来临时,悔已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