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合作破获首起芬太尼毒品走私案一审宣判

2019-11-13 来源:法制网 热度:1473℃

法制网记者 周宵鹏

2018年8月,应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邀请,中国警方调查“王凤玺走私芬太尼案”专案组赴美开展调查取证,就走私芬太尼毒品案开展案件交流会谈,并同美国警方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据悉,这起案件成为中美合作破获的第一起芬太尼毒品走私案。

2019年11月7日,这起案件背后的刘勇等九被告人贩卖、制造芬太尼毒品案,在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勇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蒋菊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王凤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芬太尼被运送出境

美国当地时间2018年8月29日上午10时,公安部门调查“王凤玺走私芬太尼案”专案组在美国新奥尔良市同美国警方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时任邢台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陈少军代表赴美调查取证专案组通报了案件侦办情况。

陈少军表示,中美双方就王凤玺走私案进行了坦诚交流,该案是中美合作成功破获的第一起芬太尼毒品走私案,彰显了两国执法部门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开启了中美缉毒执法合作新篇章。

2017年8月,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在对一起走私芬太尼毒品案件调查时,发现一名中国籍嫌疑人涉嫌走私贩卖芬太尼毒品,随即将该线索提供中方。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禁毒局高度重视,立即部署河北邢台警方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邢台警方组织百余名警力组成专案组,该案被公安部列为目标案件。

警方查明,该涉案团伙在邢台成立了两家公司,招聘数名英语基础较好的业务员,利用互联网“翻墙”软件及聊天工具,进入境外网站,发布销售医药中间体(即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广告。收到客户付款后,涉案人员联系国内货源,以国际快递或货代邮寄等方式将货物运送出境以谋取利润。两涉案公司境外客户来自美国、加拿大等十余个国家,经营品种有芬太尼等,均为我国列管为精神及麻醉类药品。

随后,专案组延伸侦查,查明了芬太尼等精神活性物质制造、运输贩卖通道,并锁定了相关人员。最终,历经三个多月调查,辗转上万公里,邢台警方成功侦破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捣毁芬太尼制毒工厂1个、销售网点2个,将此案涉及的在中国境内毒品生产、运输、贩卖和走私的犯罪分子全部抓获。

共同贩卖制造毒品

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邢台中院审理了被告人刘勇、蒋菊华贩卖、制造毒品,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杨行、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贩卖毒品一案。

邢台中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蒋菊华与被告人刘勇共谋,由刘勇根据蒋菊华提供的芬太尼CAS号研制出芬太尼后,再由蒋菊华负责联系客户贩卖,蒋菊华还为刘勇研制芬太尼提供5万元资金。2017年10月,蒋菊华以5900元向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销售刘勇生产的芬太尼285.08克。2017年12月5日,侦查机关在刘勇常州租用的实验室查扣用于生产芬太尼的设备、原料及生产的各种产品,其中查扣芬太尼5017.8克、去甲西泮3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唑仑5012.96克;查扣刘勇在上海市租住处存放的芬太尼6554.6克和其他化学品及原料。

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凤玺和夏增玺相继成立汤神科技生物有限公司和米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聘被告人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等人为业务员,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贩卖毒品。王凤玺、夏增玺先后从被告人蒋菊华处购买前述芬太尼285.08克、从被告人杨行处以22000元的价格购买阿普唑仑991.2克,并寻找购买呋喃芬太尼等其他毒品。

案发后,侦查机关查扣了王凤玺拟通过上海快递邮寄的芬太尼211.69克、呋喃芬太尼25.30克、阿普唑仑991.2克等毒品;从杨江萃处查扣了王凤玺存放的剩余芬太尼73.39克、呋喃芬太尼14.23克、4-氯甲卡西酮8.33克、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1920.12克等毒品;从杨行住处查扣阿普唑仑6717.4克。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勇、蒋菊华共同贩卖、制造芬太尼11857.48克、去甲西泮3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唑仑5012.96克;被告人王凤玺和夏增玺共同贩卖芬太尼285.08克、呋喃芬太尼39.53克、阿普唑仑991.2克、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1920.12克、4-氯甲卡西酮8.33克;被告人杨行贩卖阿普唑仑7708.6克。

一人死缓二人无期

邢台中院认为,被告人刘勇与蒋菊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共谋制造芬太尼等毒品并贩卖,蒋菊华除为刘勇制造芬太尼提供信息和部分资金外,还直接联系贩卖芬太尼,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且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二人均系主犯,但蒋菊华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杨行、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或帮助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王凤玺系主犯,但具有坦白、立功情节;夏增玺系从犯;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仅参与少量毒品犯罪,又系从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刘勇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蒋菊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凤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夏增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杨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杨江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军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梁丁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于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原料及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