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民事原告身份,成功对一起破坏县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悉,该案是抚州市检察机关以民事原告身份提起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经查,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间,江西新余人杨某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情况下,聘人在资溪县鹤城镇甲木样上皇村安置房旁的桃树排山场上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经省国土资源厅及资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等人非法开采稀土2.2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49.5万元。
因杨某在非法采矿期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挖池,多次大量使用硫酸铵、草酸等化学物品,且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山场存在山体滑坡、塌方等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对当地的山体及山场场植被破坏严重,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今年8月23日,资溪县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对杨某的刑事犯罪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杨某非法采矿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并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的情况,又于9月5日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指派了干警专门负责。
10月10日,资溪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对县检察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杨某恢复植被原状并赔偿国家损失的诉讼请求给予了支持,在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同时,判处杨某赔偿国家损失49.5万元及在30日内将其非法开采稀土造成破坏的植被恢复原状。
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杨某已全部交纳缴纳国家损失赔偿款及破坏植被恢复原状费用的8.733万元暂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