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重庆检察五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我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据介绍,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线索摸排中发现,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有六价铬等危险废水的行为,对荣昌区居民生活用水安全造成影响,环境污染严重。重庆检察五分院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副检察长李存国担任组长的专案组,及时立案调查。办案检察官多次赶赴通安河等被污染地沿岸现场勘查,并组织专家机构进行环境污染测评论证。
据调查,渔箭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有六价铬等危险废物的废水12吨,造成荣昌区境内通安河等河水严重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本次事件定性为(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今年8月,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重庆检察五分院依职权将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和渔箭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案也成为经最高检批复通过的重庆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
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了有三名审判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旁听。为充分发挥法律在生态保护中的惩罚、教育、引导功能,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检察官梁琴当庭发表起诉意见,现场说法,警醒被告和所有排污企业担当社会责任。
12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检察五分院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面支持,判处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污染治理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司法鉴定费等合计29.4万多元,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对渔箭分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同时,还要求两公司30日内在重庆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