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检方提起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06-10 来源:法制网 热度:1187℃

法制网讯 记者张驰 通讯员陶强 李一旭 6月5日,天津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3名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责。

起诉书显示,天津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注册成立后,主要从事污水处理业务。同年,污水处理公司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有偿回收2000多吨工业废液进行非法处理,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以下简称新区环境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2万元。

2016年6月,污水处理公司污水池发生泄漏,降雨导致废液溢流至厂区及北侧围墙外裸露土质地面。事件发生后,污水处理公司将溢流出的废液抽回,存入厂区西侧空地处临时搭建的围堰内,无任何防渗漏措施。2017年5月,污水处理公司将围堰内废液存入新建成的废液池内。

2017年8月29日,新区环境局对污水处理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污水处理公司厂区内池体及储罐内存有约4000吨黄色废液,厂区北侧和北侧围墙外裸露土质地面上有大量浅黄色液体。经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池体、储罐以及厂内水沟中废液的锌浓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属于含锌危险废物。

新区环境局将污水处理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对污水处理公司罚款50万元。为消除危险,滨海新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储存的危险废液进行应急处置。

天津检察二分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水处理公司违法行为后,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调查,并于同月27日在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8月,天津检察二分院委托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对污水处理公司废液溢流案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鉴定,污水处理公司厂区内废液池、储液罐中的废液是具有腐蚀性和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污水处理公司废液溢流行为造成污水处理公司厂区及北侧围墙外区域的地表下0-4.3m土壤受到损害,并造成这个区域内的浅层地下水环境受到损害。经评估,受损土壤和受损地下水恢复费用共计715.4025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围绕被告实施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被告的过错、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焦点问题,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逐一举证质证,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官针对被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逐一作出了回应,并从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损害环境同时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不同法律责任等方面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天津检察二分院认为,污水处理公司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同时承担本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42万元。

庭审中,被告当庭承认了检察机关所诉的环境侵权事实,并表示愿意赔偿相关费用。

此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