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作为引发行政环境公益诉讼

2019-06-12 来源:法制网 热度:1170℃

本报记者 赵志锋

6月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情况和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这10起案件分别涉及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盐池湾自然保护区、洮河自然保护区、子午岭自然保护区动植物及矿产资源的保护,黄河的生态保护以及城乡人居环境保护。

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17年2月7日,被告人赵雪青与徐建明、罗瑞、冉栋、罗强等7人,持枪、斧头等作案工具,驾车到阿克塞境内,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西藏野驴两头、野生牦牛1头。案发后,从被告人赵雪青家中搜查出国产制式7.62MM五六式步枪弹20发、制式12号猎枪弹1发、自制猎枪弹2发、气枪铅弹370发。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雪青等7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6年6个月不等及缓刑2年至5年不等。

据介绍,西藏野驴和野牦牛均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将西藏野驴、野牦牛列入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运用刑罚惩戒非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生态环境权益、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决心。

采伐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杜勤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分3次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西和县晒经乡大庄村“上半山”林业地生长的四株红豆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采伐并移植到院中。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杜勤学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补植人工培育红豆杉20株。

据介绍,红豆杉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陇南境内有着存数不多的野生红豆杉。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即使随意采伐本人承包的林地中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可构成犯罪。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依靠法治保护林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再造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2017年4月26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指出黄河流经七里河区的15公里范围内,雷坛河、大金沟等排洪道内存在“黑臭水体”,洪道内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倾倒堆放现象严重,部分洪道有未处理达标的工业污水排入,污水在雨季随径流排入黄河,加剧了黄河水体的污染。兰州市七里河区水务局对以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未进行查处和实质整改。检察院要求其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对洪道进行维护清理。

此后,七里河区水务局对污染洪道虽进行整改,但部分洪道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生活污水直排洪道的现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七里河区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水务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要求水务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清除七里河区硷沟洪道内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七里河区水务局在6个月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清除硷沟河道内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据介绍,本案系行政机关不作为引起的行政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判决依法保障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作为的有效监督,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维护了河道环境管理秩序。同时,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母亲河流域污染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机关在“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