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王继业 许姣 近日,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单位威海某菜业生态基地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将其破坏的农用地恢复原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威海某菜业生态基地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蔬菜大棚种植,郭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2015年该公司与威海某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承包440余亩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从2016年11月开始,该公司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修建水渠、水池等水泥构筑物,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向其下达责令停止、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郭某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仍持续进行水泥硬化、加盖水泥构筑物等施工建设,造成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2018年4月25日,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情况进行了鉴定,认定该公司实际非法占地18.387亩,其中基本农田为17.2935亩。
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威海某菜业生态基地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基本农田种植条件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郭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该公司对部分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构筑物进行拆除并覆土,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