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翟小功 通讯员 张医芳 李羽玲 9月19日上午,海口海事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宣判。这是海南首例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海口海事法院依法组成了包括海洋资源研究、海洋产业开发等相关行业人民陪审员在内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海口海事法院一审依法确认被告对其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在六个月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公益诉讼起诉人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称,2018年4月3日,起诉人在文昌市冯家湾海域调查时发现大量定置网(经鉴定为禁用捕捞渔具),随后向被告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被告对其辖区内所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定置网依法进行清理,并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罚。被告开展专项清理行动后,于6月25日回函称,共发现101张定置网,处理方式为劝导渔民自行拆除67张,强制清理31张,查获使用定置网捕捞作业的渔船3艘并予处罚。
然而,文昌市人民检察院随后多次实地查看、跟进监督时,发现涉案海域内仍有违法定置网。起诉人认为,被告劝导渔民自行清理的处置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的证据未进行保存,对可能构成犯罪的也未将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未能有效遏制非法捕捞行为,故以被告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海口海事法院。
被告文昌市农业农村局辩称,被告已按照诉前检察建议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管辖海域的非法捕捞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然而非法捕捞具有反复性、机动性、持续性等特点,难以从根本上杜绝。被告要求渔民自行拆除67张定置网,是在无法及时查清网具权属情况下,为尽快清除定置网而采取的疏散性措施。被告在对非法捕捞行为的处理中,并不存在未依法调查取证、不保存可能灭失的证据的情况。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渔民在禁渔期内捕捞作业或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定置网进行捕捞作业的,均属于违法行为。被告作为渔业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渔民在禁渔期内使用定置网捕捞作业时,应依法采取清理定置网的强制措施,依法调查取证,在查明违法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被告在对违法定置网的查处过程中,未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未依法保存相关证据以至于无法查明涉案定置网是否清理完毕、使用定置网捕捞作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事实,处置措施、执法程序存在不当或违法,使得其辖区海域的违法捕捞行为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普遍存在,渔业资源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海口海事法院据此确认,被告对其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鉴于被告辖区海域内至今仍存在违法定置网,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查处定置网的法定职责具备客观条件和现实意义,故责令被告在六个月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据介绍,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对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海口海事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在海洋资源保护领域依法行使监督权,促使渔业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在海洋资源保护工作中凝聚合力,为打击、遏制非法捕捞行为的蔓延态势提供了司法支持;同时,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下一步,海口海事法院将始终坚持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在解决海洋开发利用中的突出法律问题、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动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管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自贸区自贸港建设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