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2020-07-08 来源:法制网 热度:1121℃

本报石嘴山7月6日电 记者申东 通讯员王国民 日前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宁夏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因未依法履行责令王某某、廖某某、马某拆除在惠农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养殖场违法建筑的河道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被判违法。该案的判决实现了宁夏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零的突破。

2019年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发现,自2006年以来,案外人王某某、廖某某、马某分别在惠农区良种场滨河大道,即黄河惠农段标准化堤防以东黄河河道的河滩上建设了三处狐狸养殖场,从事狐狸养殖业。该狐狸养殖场未经审批,私自圈筑围墙,建设狐狸养殖生产场所及居住房屋,严重影响了黄河河道正常行洪及输水,对黄河两岸居民生活和生产安全造成潜在危害,该行为的存在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也严重影响行洪、防洪安全。被告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上述情况存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

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5日向该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责令王某某、廖某某、马某拆除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加强对本辖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私自建设妨碍行洪输水的建筑物、构筑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安全,切实保护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本辖区河湖面貌改善;对王某某、廖某某和马某不规范养殖行为依法进行监管,督促其做好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该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具有对惠农区河道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管职责,而未积极作为,且在检察建议督促履职期限内仍未依法履行案涉河道监管职责。既未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回复,也未督促养殖场业主进行整改,始终未按期履行检察建议要求。

2019年11月8日,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由于庭审前,即2019年11月26日被告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向本院回复,截止11月25日已协同相关部门完成了对三户狐狸养殖场的拆迁工作,计划于12月底前对拆迁后的建筑垃圾进行彻底清理,并恢复土地原貌。后公益诉讼起诉人经实地查看后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对涉案养殖场的违法建筑设施拆除的法定监管职责,依法变更了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公开宣判,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责令王某某、廖某某、马某拆除在惠农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养殖场违法建筑的河道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