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5月15日,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茫崖市首例非法采矿案。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矿产资源损失费172150元,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茫崖市辖区315国道1031公里向南17公里处为茫崖市国土部门未开发土地,地名为红三旱独立自然区。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汪某某与青海某公司杨某某签订卤水买卖合同。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汪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车辆擅自将共计1377.2立方米卤水开采,矿产品价值172150元。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采取许可制度,任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能积极赔偿矿产资源损失费,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进行了赔礼道歉,主动履行财产刑,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