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吴亚东 通讯员朱翠霞
11月10日,一起故意毁坏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该案由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英、郑某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被告非法开挖林地并毁坏林木的行为严重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同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连江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制合议庭模式全程网络直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3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卓某英、郑某忠为种植果树,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与林权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使用钩机开挖连江县寥沿乡溪东村“蜈蚣山”山场林地,将林地上林木清除并遗弃在山场山坳处。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开垦林地面积共7989平方米, 被开垦地块原地貌、森林生态受损;被毁林木为杉木、马尾松,现场遗留被毁林木立木蓄积量共23.5109立方米;被毁杉木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94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卓某英、郑某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与林木所有人达成补植杉树协议,已补植杉树苗木2000棵,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预缴生态损害的修复费用、损失及鉴定费用。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卓某英、郑某忠违反森林法规定,故意毁坏他人林木,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同时判处被告人卓某英、郑某忠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5800.6元,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10427.48元,并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10000元。
作为连江县第一起生态类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在对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求其承担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有效震慑了潜在的生态违法行为,是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生态环保理念生动的司法实践。连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于拓展生态司法保护范围,完善生态司法审判格局,进一步保护和修复自然环境,完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一步,连江县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格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同时,将不断健全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效落实连江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生态修复工作的暂行规定》,逐步打造近海生态环境和山林陆地环境司法保护“连江模式”;积极推进修复性生态环境司法应用,将生态修复责任适用生态资源审判中,探索运用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异地修复等修复方式、途径,通过建立修复生态示范点、生态修复实践基地等,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以“刑罚+修复”落实生态司法保护,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打击与修复并举,全面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实践,为建设美丽连江、促进连江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