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审查起诉、提请抗诉等六类案件应制作电子卷宗。
《规定》共5章19条,主要规定了电子卷宗的概念,各部门职责分工,电子卷宗制作、使用、责任追究等内容,为规范电子卷宗的制作、使用以及确保电子卷宗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规定》明确,以下六类案件应当制作电子卷宗: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报请上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提请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案件。
依据《规定》,电子卷宗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生成:对纸质原始卷宗进行扫描、摄制;上传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其他可以生成符合要求的电子卷宗的方式。
《规定》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卷宗的制作、上传;案件材料特别多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卷宗的制作、上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制作、上传的,应当将案件先移送办案部门,并在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继续完成电子卷宗的制作、上传。
据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介绍,电子卷宗系统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子系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卷宗制作、内部阅卷和律师阅卷等功能,该系统可以方便案件承办人摘录复制卷宗内容,为领导审批和检委会讨论案件提供全面信息,方便律师阅卷并根据申请提供电子卷宗光盘。目前,已经有28个省检察机关上线运行电子卷宗系统,在提升检察机关案件办理和流转效率、加强办案监督管理、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