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精神卫生条例11月起施行 患者住院自愿

2016-11-04 来源:法制日报 热度:1760℃

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心理咨询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按照执业范围开展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的评估、心理发展异常的咨询与干预、认知、情绪或者行为问题的咨询与干预和社会适应不良的咨询与干预等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机构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对不予治疗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引发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无法及时取得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可以先行抢救治疗,将治疗的理由告知患者本人和其监护人,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条例对告知义务和隐私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涉及心理咨询对象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的,开展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心理咨询对象及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因医学教学、学术交流等需要在公开场合介绍心理咨询对象及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其身份的信息。

条例明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条例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救助与保障措施予以了明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保障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所需的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纳入供养范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