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提请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将近年来安徽省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有效做法上升到立法层面,围绕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等问题,细化了规定内容。
《草案》明确了监督的主体是各级工会组织,并明晰了不同层次监督主体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本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为了加强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地方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和协调,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在回答“监督什么”的问题上,《草案》细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平等就业、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民主管理、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生产、特殊权益保护、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等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同时,《草案》还明确了“怎么监督”的具体程序,从监督组织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登记办理、调查核实、沟通协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到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时,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环节,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草案》要求,各级工会成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两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经过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可以根据职工和用人单位意愿,组织双方协商解决。
据悉,这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设立后首个自主立法项目。《草案》既突出柔性协商调处,有利于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又强调刚性依法监督,有利于有关部门执法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记者 范天娇 实习生 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