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月23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森林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胡可明说,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相关制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三月十二日为我国的植树节。胡可明说,为了大力推动植树造林,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森林法中增加规定: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为了进一步充实森林保护宣传教育内容,提升全社会爱林护林意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单列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的内容合并修改为:为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三项内容:一、定期公布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二、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现实中单位采挖移植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比较突出,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款规定:一是,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二是,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根据森林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后职能不变的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记者 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