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2日电 (朱紫阳)7月31日,国新办举行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吹风会。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介绍,民法典1010条特别在人格权编里面规定性骚扰的规则,确立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对准确地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责任,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一般人的行为自由,意义重大。
王利明表示,这几年法院已经受理性骚扰案件,有不少单位,如学校、机关也受理一些性骚扰的投诉,但法官找不到一个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定义,也没有有关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法律上明确性骚扰的标准,涉及到保护人们的行为自由,以及怎么样准确地追究行为人责任的问题。所以此次1010条第一款确定三个标准来认定性骚扰。第一是实施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可以是以文字的、图片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行为通常都是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其次,它必须是指向特定人,这个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民法典用的是“他人”,没有指特定的性别。第三必须是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不符合他(她)的利益,完全是他(她)不赞成、是他(她)反对、感到厌恶的。
王利明指出,民法典1010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要有义务建立有关防范、受理投诉、预防处置等机制,来防范性骚扰,通过法律要求这些单位建立相关的预防性骚扰的制度、规则、机制,来有效地防范性骚扰行为的发生。但有关承担性骚扰的赔偿责任,首先还是由行为人来承担这个责任,谁实施了这个行为,谁就要对他的行为负责,这是侵权责任法奉行的基本原则。但这也不意味着说单位没有任何责任,其中还是要根据过错来确定。这些单位的不作为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是法官在认定单位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时候考虑的基本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