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翟小功
2019年11月,海南省五指山市法院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龙某因高空坠物造成的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五指山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龙某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8000元及该案诉讼费。
据悉,王某路过五指山市友顺大厦时,突然从空中坠落一个卫星接收器,砸到王某头部造成其头部流血不止,王某的朋友立即报警,随后将其送到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救治,并办理了住院手续。
经医院诊断,王某脑震荡、头皮裂伤。王某因此住院治疗8天,共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直接损失约为8000元。
经调查以及根据五指山市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得知,导致原告王某受伤的卫星接收器,是从被告龙某租住的五指山市友顺大厦一房间窗台掉落,龙某也承认卫星接收器是他私自安装在窗外,因为固定的铁线生锈断裂而掉落,砸伤王某。王某出院后多次找龙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是龙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赔偿各项损失,王某遂向五指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最终,五指山市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主持双方调解,向原被告双方释明法理,因造成原告王某受伤的卫星接收器属于被告龙某所有,且因被告使用管理不善的原因掉落,被告龙某作为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龙某主动认错,龙某和王某两人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当事人龙某已履行全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