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刘雅璠 张丽君
2016年4月,李女士为了瘦身与某健身公司签订了《健身公司申请表》,会籍费用为1600元,健身卡有效期为一年半。办卡后,李女士却发现该公司屡次在公众号上发布停水停电的通知,经查询才知道法院早已判决健身公司腾空该健身场地。李女士后多次与健身公司沟通,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李女士将某健身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健身公司返还会籍费1600元,并且赔偿其相当于会籍费3倍的金额4800元。
庭审中,李女士提供了健身公司微信公众号中载明的内容作为证据,其中2016年7月25日发出了临时停电通知;2016年7月28日发出了通知,载明所有会员会籍时间暂停,直至电路恢复正常。李女士称实际自民事判决书作出后,该健身公司即打着临时停水停电的幌子,继续欺骗消费者,构成欺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即已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健身公司将诉争提供服务的场地腾空交还。2016年11月,石景山法院发布执行公告,要求该健身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将诉争提供服务的场地腾空交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效的法律判决已经判令健身公司腾空场地,健身公司对自己可能因场地问题而导致的经营困境处于明知状态。依据法律规定,健身公司应将对消费者不利的事实充分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自由选择其是否订立合同。但是,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健身公司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同时,从后续的合同履行来看,健身公司反复出现临时停电等影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直至停业。综合上述客观表现,法院认为,该健身公司存在隐瞒事实的欺诈故意,诱使消费者签订合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法相关规定,应当进行3倍赔偿。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该健身公司退还李女士服务费用16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李女士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