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武旋
2005年,王先生与某温泉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王先生购买温泉公司开发销售的101号房屋,其中产权登记部分约定温泉公司应当在2006年12月30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某温泉公司交付了房屋。
2006年7月,王先生对所购房屋加建门头、外廊,组成了阳光房。几年后,当规划部门对涉案小区房屋进行规划核验时,发现王先生的房屋存在违法加建现象,因此没有通过核验,某温泉公司也没有取得该楼栋的权属证明。拿不到产权证的王先生据此起诉温泉公司,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明的违约金,支付为诉讼所支出的费用。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某温泉公司不能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也不能证明在王先生加建行为之前未办理房屋登记及产权证的责任在王先生,故王先生违法加建行为前,应认定某温泉公司已违约,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先生没有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就擅自对其所购买的房屋进行违法加建,并受到规划部门的查处。故王先生违法加建的行为是其至今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主要原因。
据此,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部分违约金请求,驳回了其他费用请求。
法官庭后提醒,业主自行加建阳光房虽然能够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提高房屋整体的居住功能,但是这一类房屋存在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限期拆除的可能,进而对和房屋有关的买卖、租赁等民事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自行加建阳光房具有较多法律风险,所以业主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予以留意。在建设前严格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程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许可的项目和范围进行建设,以避免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