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知识产权审判相关工作并发布典型案例,分别涉及商标侵权、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服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案等。
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2016年11月27日,某报社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青海人注意了,这些补贴、津贴不用缴个税!速速对照查看》一文,文中使用了编号为1L-0867号的摄影作品。
2018年7月3日,北京某公司以报社未经公司授权擅自使用摄影作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报社立即停止使用摄影作品、公开致歉,并支付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万元。
青海高院二审认为,报社出于说明、宣传税收新政策的公益目的,为达到图文并茂的宣传效果,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内容为解读税收新政策的转载文章,通过百度搜索引擎,下载并适当使用了北京某公司享有著作权并已发表的涉案图片。北京某公司作为图片的著作权人,未采取任何无偿下载的技术性防控措施,用户可以在该公司网站上自由下载,北京某公司默许他人下载使用,后诉求侵权赔偿,该营销模式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则。
报社使用图片时保留了北京某公司标注的水印,尽到了注意义务,报社的行为属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关于驳回北京某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没征得权利人许可,不能随意使用版权作品,但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12种情况的“合理使用”,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案在进行“合理使用”分析时,保持了弹性认知,在明确版权保护目的的前提下,进行个案分析,综合权衡,对合理使用规则的运用起到了示范作用。
营利为目的播放歌曲
北京某公司享有《空中恋人》等234首作品的独家放映权以及维权的权利。2019年6月2日,北京某公司进入西宁某娱乐城“B09包厢”,使用该包厢内的点歌设备查找、点击、播放了涉案歌曲。诉讼中,西宁某娱乐城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放映涉案作品获得了授权。
北京某公司为维权支出了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2700元、KTV场所消费498元。后北京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宁某娱乐城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2.96万元,以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宁某娱乐城在未经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通过KTV点歌设备以营利为目的放映187首涉案音乐作品,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某公司的放映权,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曲目的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等因素,最终判决西宁某娱乐城及其经营者立即停止放映187首涉案作品,并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和合理费用4389元。
法官介绍,KTV经营者向厂家购买点唱设备时支付了相应对价,仅仅意味着其取得了该点唱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未因此取得曲库中作品的放映权。点唱设备合理抗辩主体限于复制品的发行者和出租者,KTV经营者不在此列。且从主观过错角度来看,即使涉案歌曲是由点唱设备商提供,KTV经营者作为实际使用者和最终获利者,也应对歌曲的来源和授权情况进行审查,主观上难以认定无过错。取得曲库的KTV经营者,应另行按法律规定取得放映权许可,并缴纳著作权使用费。
快餐店擅用注册商标
某永和餐饮公司是“永和豆浆”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并获得赔偿。2016年1月,“永和豆浆”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西宁某快餐店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店面门头有“永和豆浆”字样,店门中间位置有“永和豆浆”字样,店内柜台上方左面为食品照片,照片下方有“永和豆浆”字样,收费小票印有“永和豆浆”字样,餐具及餐巾纸为环形和带厨师帽人物头像图标和“一家亲永和豆浆”字样。
某永和餐饮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宁某快餐店立即停止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西宁中院一审认为,快餐店在其门头和餐厅内部装饰、收费小票、餐具及餐巾纸上均使用了“永和豆浆”商标或“一家亲永和豆浆”字样,与“永和豆浆”注册商标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容易误导他人认为此店与“永和豆浆”存在联系,该行为已经产生对注册商标的侵权,快餐店应当停止侵权。某永和餐饮公司提交的特许经营合同书证明其商标许可使用费为每年6万元,西宁某快餐店已经营一年半,法院据此判决西宁某快餐店立即停止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并赔偿永和餐饮公司9万元。
西宁某快餐店提起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按照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