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韩宇 通讯员洪深 刘佳
王某是沈阳市皇姑区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王某所在小区进行物业服务。某物业公司以王某拖欠2009年至2019年的物业费为由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王某辩称,拖欠物业费属实,但原因是其房屋为所在楼宇的顶楼,入住后发现房屋顶棚存在漏雨、侧外墙渗水、室内长毛等质量问题,因觉得开发商和物业是“一家”,故一直让物业负责维修,物业多年不维修,所以一直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园区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某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王某应及时交纳物业费用。关于王某提出其所在房屋外墙漏水严重,室内长毛等理由,实属房屋质量问题,与此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王某应向责任人诉讼主张权益。
庭后法官表示,物业公司与地产开发公司在法律上为两个独立的责任主体。一般情况下,房屋的主体结构的质保期为5年,门窗等质保期为2年,在质保期内要向地产开发公司主张相应权益,物业公司仅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严重瑕疵及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对因房屋质量问题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还提醒,因物业费中所包含维修费专指房屋公共部位小修和日常养护费用,对于房屋质保期内发生的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处理,超过房屋质保期出现的质量问题以及中修、大修及更换主要部件等费用,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启动维修基金予以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