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按份分配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2020-06-18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15℃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徐鹏 通讯员马贵鑫

王某系曹某的丈夫,两人有一女王小某,许某系曹某的婆母,一家人共同生活。2017年11月14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对双方共有房屋等征用拆迁,根据征地拆迁相关文件规定,许某于同年11月28日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取各项补偿款共计879092.97元,其中按户籍人数每人补偿一次性货币安置资金50000元、生产发展资金10000元、房屋租赁补贴900元(每人为3个月×30天×10元/天),简装修补助费每户30000元、天然气壁挂炉及接口费每户10000元等。

2018年6月22日,曹某与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孩王小某由曹某负责抚养。之后,曹某多次找许某协商,要求其返还包括人头费在内各项补助共计141800元。但许某认为该补偿是基于其家庭户籍关系而取得,坚决不同意返还,无奈之下曹某将许某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被告许某根据其签订的补偿协议,领取包括原告及其女儿的份额内的补偿款,现原告已与被告许某之子离婚且孩子王小某由原告抚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人头发放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资金100000元、生产发展资金20000元,共计12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应予支持。本案宣判后,被告许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当地县人民政府文件——《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按户籍人数每人补偿一次性货币安置资金50000元、生产发展资金10000元、房屋租赁补贴900元,本案中原告及其女儿的权益理应得到保护,且被告没有占有原告及其女儿人头费的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速,社会的高速发展,楼盘开发等,土地征用、房屋补偿等纠纷案件日益增多,通过此案的警示,希望大家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多沟通多协商,妥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