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陈青 卜凡胜
2018年10月,江苏省徐州市民马某某驾驶电动车在路面行驶时与姚某某饲养的一只大狗相撞后摔伤致全身多处骨折、损伤并住院,姚某某不愿赔偿医疗费。马某某伤愈出院后,将姚某某起诉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姚某某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的犬只系被告姚某某饲养和管理,姚某某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放任犬只在公共区域游荡,造成原告马某某摔倒受伤,故被告姚某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监控视频所示,原告马某某骑电动车系正常行驶,且被告姚某某未有证据证明马某某存在挑逗犬只、投食、进入禁区等行为,姚某某亦未采取设置警示标牌、系住犬只等防范措施。即使原告马某某存在骑行速度过快等行为,但该行为与受到惊吓导致和狗相撞受伤这一损害结果之间并没有前述的因果关系,遂本案不适用过失相抵,被告姚某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姚某某赔偿原告马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判决后,被告姚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以“咬伤”“抓伤”为通常情形,但动物致人损害的方式并不局限于此,动物致人损害之所以成为一类特殊侵权类型,因为动物具有危险性,而这种危险性不仅是表现为前述情形。就本案而言,原告在骑行过程中受到惊吓,导致与犬只相撞倒地摔伤,且并非犬只静止时原告主动撞上,而是犬只(体型较大)在活动中与原告相撞,故本案应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同时,动物饲养者及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饲养与管理,尽到相应责任与义务,保障其他公民的健康与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