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意见不一依法驳回离婚诉请

2020-09-17 来源:法制网 热度:986℃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通讯员宋佳

在离婚案件中,除有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现象外,也存在对孩子的抚养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甚至拒绝抚养的情形。那么,法院该如何保障儿童权益的呢?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

王刚(化名)与小丽(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小甲、小乙,一直由王刚父母代为抚养。2017年9月,小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2017年11月,王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

近日,小丽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同时要求儿子小甲、小乙由被告王刚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审理过程中,被告王刚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同意离婚,但表示对孩子抚养存在不同意见。王刚提出,父母年迈,自己在外务工,无能力抚养两个儿子,要求双方一人抚养一个儿子,孩子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原告小丽则称若离婚后,其无固定住所及经济收入,其父母无法帮忙抚养孩子,自己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育和抚养的法定义务。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显然无法保障子女抚养义务的落实,假如因此造成子女监护不能,或者生活教育困难,显然有悖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据此,永嘉法院驳回原告小丽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家事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抚养权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法院本着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妥善处理,以期护航儿童健康成长。本案中,考虑到夫妻双方反复提出离婚请求又撤回诉请,情感较为冲动,非理智决策,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安全港湾,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