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戴睿狄 冯海鑫
2017年4月21日凌晨,在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饮酒后的李先生步行由南向北横穿长安街道路,适逢鲍先生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与李先生发生碰撞。此时,赵先生驾驶客车同向驶来,小客车从李先生身上轧过,赵先生随后逃逸。
事后,经血液检测,李先生酒精含量为208.8mg/100ml。经鉴定,事故造成李先生十级伤残。西城交通支队作出责任认定,李先生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鲍先生、赵先生均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先生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鲍先生、赵先生及两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8万余元。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醉酒状态下,违反交通法规,贸然进入封闭的机动车道,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责任。鲍先生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20%责任。赵先生在碾轧李先生后,没有停车保护现场并积极对伤者施救,反而驾车逃逸,亦被认定为次要责任,应承担20%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方共计赔偿李先生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18万余元。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增加危险驾驶罪,‘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渐渐深入人心,酒后代驾行业也应运而生,但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社会公众对‘醉行’的危害性普遍重视不足。”西城法院民一庭庭长郭云燕称,2018年1月至今,在该庭审结的涉“醉行”道交纠纷中,均具有损害后果严重、涉诉标的额大等特点,暴露出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意识差、交通违规行为多发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