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赵富林
2018年4月,何某与刘某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23日,两人按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然而半年后,刘某便与何某解除了婚恋关系。随后,何某在讨要婚恋期间所花费用无果的情况下,向卢氏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何某诉称,2018年5月21日,其给被告刘某购买金首饰花费3005元。在订婚仪式前一天,送给被告红包现金1万元,仪式当天又经媒人手送给刘某母亲彩礼现金6.8万元。2018年10月,刘某要求何某出资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先后花费两万元购买彩钢瓦、钢梁、门窗等材料。2018年11月,被告刘某要求和原告解除婚恋关系,但对原告与其交往期间支付的彩礼、装修房屋、金首饰等财物不予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6.8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装修款两万元、订婚前一天支付的红包1万元,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对该款项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订婚前为被告购买的金首饰款3005元,应认定为婚恋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故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某6.8万元。